见习船员准备换另一条船见习,有以下规定:
公司方面的规定:
信息报送:如果见习船员所在公司不变,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新的见习信息。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以确保见习经历得到正确的记录和认可。
培训计划调整:公司需要根据新的船舶情况和见习要求,重新制定或调整见习船员的培训计划。新的培训计划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确保见习船员能够在新船上继续完成规定的见习任务。
船舶方面的规定:
船舶等级与航区要求:新的见习船舶应满足相应职务的见习船舶等级和航区要求。例如,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降一航区或者降一等级见习;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等级或者降一等级但不能降低航区;船长、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船舶适任条件: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配员和适任条件,以确保见习船员在船上的安全和培训能够顺利进行。船舶的设备、设施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海事法规和安全标准。
见习记录簿的规定:
重新记录与交接:见习船员需要在新的船上重新开始记录见习记录簿,将之前在原船上的见习经历和相关记录进行整理和交接。新船上的培训师和船长应了解见习船员在之前船上的见习情况,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其后续的见习工作。
记录填写要求:见习记录簿的填写应符合相关规定,使用不褪色的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采用打印等方式。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见习船员在船上的培训和实践情况,包括见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师的指导意见、船长的评价等。
指导人员的规定:
船上培训师指定:新船上的船长应指定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船上培训师(带班师傅,职务不低于见习职务)。船上培训师负责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定 “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指导、督促见习船员完成见习任务,检查见习记录,并对见习船员的见习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指导与监督:船上培训师和船长应加强对见习船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见习船员能够按照培训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见习,及时发现和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