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船舶的识别号申请情况如下:
申请主体:
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时间:
船舶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
申请材料:
境内新建船舶需提交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
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需要提交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可免予提交纸质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相关合同或证明文件:
船舶设计资料(新建船舶):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船舶总布置图、船体说明书等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船舶登记机关会将申请信息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复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复审通过后,授予船舶识别号,并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告知结果。船舶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