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在货物控制权方面的创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控制权主体的明确规定
控制权内容的具体界定
控制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控制权的可协议变更
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控制权,包括列明的后两项控制权的效力、控制权行使的条件以及控制权的存在期间等。还可以对在需要交单提货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以及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电子记录的情况下的控制权的可转让性加以限制或排除。
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的丧失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对国际贸易有哪些影响?
对比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在货物控制权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