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中不同运输区段责任划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条款中,具体如下: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承担责任,无法举证证明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无关就要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合同另行约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承运人对多式联运全程所承担的责任。若某区段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区段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多式联运承运人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区段合同向其追偿。
货物在特定运输区段发生毁损或灭失的责任划分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责任划分
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