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际航运仲裁中最主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者航运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例如,双方可以约定适用英国法、中国法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这种约定具有优先性,只要不违反仲裁地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法律规定,仲裁庭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法律适用,仲裁庭通常会考虑仲裁地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地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仲裁程序和实体法律的适用产生影响。例如,仲裁地关于证据规则、时效规定等程序法可能会适用于仲裁程序,同时,仲裁地的法律冲突规则也可能指向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案件的适用法律。
国际航运仲裁还会涉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例如,《海牙 -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会被适用。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解决货物运输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国际航运惯例,如租船合同中的一些标准条款和贸易习惯,也会被仲裁庭考虑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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