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起止:明确从船舶起锚离港到抛锚进港期间,或依船东需求扩展至码头停靠、船厂维修特定时段保险责任范围,界定清晰避免理赔争议。
赔偿限额:各项保障如船舶全损、每次货物索赔、单起船员伤亡有最高赔偿额度,船东结合船舶价值、运营风险评估是否满足需求,不够可追加保额。
除外责任:列举不赔情形,如战争、核辐射、船东故意行为等,船东知晓避免误判保障范围,特殊风险可额外投保战争险等专项险补充。
通知义务:要求船东在船舶变更用途、航行区域、船员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协会,未通知可能影响理赔效力,保障双方信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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