桅灯:机动船在航时应显示前后桅灯,前桅灯的高度应高于后桅灯,其水平距离和高度差有一定要求,用于显示船舶的长度和航行方向。
舷灯:左舷为红灯,右舷为绿灯,从正前方到各自一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用于判断来船的相对方位。
尾灯:显示在船尾,从船尾到每舷 67.5 度内,用于显示船舶的尾部方向,让后面的船舶判断其航向。当看到他船的尾灯时,通常表示本船在他船的后方。
特殊信号:如失去控制的船舶除了基本灯光外,还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为红色,中间为白色)等,用于向其他船舶表明自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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