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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处理的国际标准是什么?
2025年01月04日 11:44   浏览:6   来源:Faye

船舶垃圾处理的国际标准主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 V 的规定,具体如下:

垃圾管理计划与记录


  • 垃圾管理计划: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 15 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并执行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需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

  • 垃圾记录簿: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 15 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在该记录簿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 2 年。记录内容应包括垃圾的收集、处理、排放等情况,如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处理方式及估算量等。

垃圾分类与收集


  • 垃圾分类:将船舶垃圾分为 11 类,具体为 a 塑料,b 食品废弃物,c 生活废弃物,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渣,f 操作废弃物,g 动物尸体,h 渔具,i 电子废弃物,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 垃圾收集: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如废旧电池、化学品容器等,应当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防止与其他垃圾混淆12

垃圾处理与排放


  • 一般垃圾处理

    • 塑料、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电子废弃物、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在任何海域均不允许排放入海,应分类收集并做退岸处理,部分生活废弃物和操作废弃物可以焚烧处理。

    • 食品废弃物: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3 海里,应收集退岸处理;当 3 海里<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粉碎或破碎至其直径不大于 25mm 后可排放入海;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直接排放入海。

    • 动物尸体: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退岸处理;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退岸处理;当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 海里的海域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 特殊区域垃圾处理:在特殊区域内,如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等,对船舶垃圾的排放有更严格的限制,通常禁止任何垃圾排放入海,所有垃圾都必须收集并上岸处理。

垃圾公告牌与接收单证


  • 垃圾公告牌:总长在 12 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告知船员和乘客有关船舶垃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如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最好张贴在各垃圾收集点附近3

  • 接收单证: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接收船舶垃圾后,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 2 年。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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