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理的国际标准主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 V 的规定,具体如下:
垃圾管理计划: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 15 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并执行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需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
垃圾记录簿: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 15 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在该记录簿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 2 年。记录内容应包括垃圾的收集、处理、排放等情况,如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处理方式及估算量等。
垃圾分类:将船舶垃圾分为 11 类,具体为 a 塑料,b 食品废弃物,c 生活废弃物,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渣,f 操作废弃物,g 动物尸体,h 渔具,i 电子废弃物,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垃圾收集: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如废旧电池、化学品容器等,应当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防止与其他垃圾混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