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免赔额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如下:
遵循一般合同条款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免赔额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需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
符合保险法的特别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必须对免赔额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确定。免赔额条款的设定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使保险人借此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免赔额过高或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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