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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免赔额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2024年12月29日 18:39   浏览:0   来源:Faye

海上保险中免赔额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如下:

法律效力


  • 遵循一般合同条款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免赔额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需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

  • 符合保险法的特别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必须对免赔额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 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确定。免赔额条款的设定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使保险人借此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免赔额过高或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条款。

适用范围


  • 船舶保险1 :

    • 部分损失:船舶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适用于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当船舶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会扣除相应的免赔额。

    • 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即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都要扣除免赔额。但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货物短量险等附加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于货物短量险等附加险,常常会约定免赔额。如约定短量险的绝对免赔额为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保险人仅对超过该免赔额的短量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正常损耗除外: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正常损耗,如水分蒸发等导致的到货数量减少,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不适用免赔额条款,即保险人对正常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2 。

  • 其他海上保险险种:不同的海上保险险种,如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海上旅客运输保险等,根据其保险标的和风险特点,也可能会设定免赔额条款,其适用范围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免赔额条款会适用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但对于除外责任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无需考虑免赔额的适用 。

海上保险免赔额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免赔额条款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影响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海上保险中免赔额的设置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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