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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对于海上运输中货物变质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4年12月29日 18:37   浏览:0   来源:Faye

《海商法》中对于海上运输中货物变质的责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运人责任基础


  •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需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责任认定因素


  • 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认定:若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提单上未对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作批注,通常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需对收货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在指导性案例 232 号中,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中如实批注货物装船时已存在的不良状况,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1.

  • 管货义务的履行情况: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但货物仍发生变质,且变质是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等免责事由导致的,则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易腐货物,承运人按照正常的运输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了处理,但货物仍因自身的易腐性而变质,此时承运人可能无需担责3.

  • 货物变质的原因:需准确判断货物变质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还是在装船前就已存在质量问题。若货物变质是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过失或不当操作所致,如船舶不适航、通风设备故障、温度控制不当等,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而承运人在装船时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在提单上批注,托运人可能需对货物变质承担责任13.

免责事由


  •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如果货物的变质是由其本身固有的特性或缺陷所导致,即使承运人已尽到管货义务仍无法避免,承运人可据此免责。如水果在运输途中因自身的易腐性而腐烂变质、煤炭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燃性而发生燃烧等,承运人需举证证明货物的变质符合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这一免责条件,通常需提供检验报告或专家意见等证据3.

  •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若货物变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海上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在证明该事件对货物变质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其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


  • 一般由索赔方承担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变质以及变质是由于承运人过失或违反义务所致的初步举证责任。索赔方需提供证据,如货物交付时的状况证明、检验报告、运输合同、提单等,以证明货物变质的事实及原因2.

  • 若承运人主张免责,则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货物的变质是由于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且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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