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对船舶修理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合法占有船舶:修船人必须基于船舶修理合同合法占有船舶,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基础。比如,船舶按合同约定进入修船厂进行修理,修船厂在修理期间对船舶的占有即为合法占有2.
债权已届清偿期: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的船东支付修理费用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船东未履行债务时,修船人的留置权才可能成立。例如,修理合同约定修理完成后 10 日内船东支付修理费,期限届满船东未支付,此时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这一条件2.
债权与船舶有牵连关系:修船人的债权是因船舶修理而产生,与该船舶有直接的牵连关系,不能因其他与船舶修理无关的债权而留置该船舶2.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即当船舶被拍卖等处置后,需先清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其次是修船人的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最后才是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1.
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船舶留置权行使时,修船人应如何妥善保管被留置船舶?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