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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海商法是如何处理的?
2024年12月29日 18:37   浏览:0   来源:Faye

《海商法》中对船舶修理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明确留置权的主体及客体


  • 主体:船舶修理合同中,留置权的主体是修船人。当船东未履行支付修理费用等合同义务时,修船人有权行使留置权1.

  • 客体:留置权的客体是修船人依船舶修理合同所占有的船舶,必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不包括其他船舶 。且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即使是光租形式租入的船舶等,只要是修船人根据修理合同所占有的,也可成为留置客体.

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 合法占有船舶:修船人必须基于船舶修理合同合法占有船舶,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基础。比如,船舶按合同约定进入修船厂进行修理,修船厂在修理期间对船舶的占有即为合法占有2.

  • 债权已届清偿期: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的船东支付修理费用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船东未履行债务时,修船人的留置权才可能成立。例如,修理合同约定修理完成后 10 日内船东支付修理费,期限届满船东未支付,此时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这一条件2.

  • 债权与船舶有牵连关系:修船人的债权是因船舶修理而产生,与该船舶有直接的牵连关系,不能因其他与船舶修理无关的债权而留置该船舶2.

规范留置权的行使程序


  • 通知义务:修船人留置船舶后,应当通知船东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合理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考虑债务金额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2.

  • 折价、拍卖或变卖:如果船东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修船人可以与船东协议以船舶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船舶,以实现其债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船舶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船东继续清偿2.

确定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即当船舶被拍卖等处置后,需先清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其次是修船人的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最后才是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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