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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有哪些规则和限制,海商法如何规定?
2024年12月29日 18:36   浏览:0   来源:Fay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245 :


  •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明确列明了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由该收货人提取,因此不具有流通性,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 记名背书: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146.

    • 空白背书: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时,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146.

  •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124.


除了《海商法》的规定外,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还需遵循以下一般规则和限制:

规则


  • 背书的连续性:如果提单是通过背书转让的,那么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提单的背书人与受让提单的被背书人在提单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其提单权利136.

  • 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13.

限制


  • 提单的物权性限制:只有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提单才可以转让,且通常需要正本提单才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如果提单已经电放,则无法再进行背书转让.

  • 部分转让限制:提单必须完整转让,将提单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提单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13.

  • 条件限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提单上的效力13.

  • 时效限制:提单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提单责任13.

  • 禁止转让条款限制:若出票人在提单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3.

海运提单的物权性限制对提单转让有哪些具体影响?

海运提单的转让时间如何界定?

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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