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245 :
除了《海商法》的规定外,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还需遵循以下一般规则和限制:
提单的物权性限制:只有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提单才可以转让,且通常需要正本提单才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如果提单已经电放,则无法再进行背书转让.
部分转让限制:提单必须完整转让,将提单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提单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13.
条件限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提单上的效力13.
时效限制:提单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提单责任13.
禁止转让条款限制:若出票人在提单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3.
海运提单的物权性限制对提单转让有哪些具体影响?
海运提单的转让时间如何界定?
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