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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4年12月29日 18:35   浏览:0   来源:Faye

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如下:

适用条件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这是委付的前提条件。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尚未达到实际全损,但从受损情况结合保险习惯进行逻辑分析,可认定其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如船舶、货物等保险标的受损严重,修复费用或救助费用将超过其保险价值等情况。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也可选择委付45.

  • 委付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未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将丧失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只能索赔部分损失124.

  • 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一旦决定委付,需将保险标的整体予以委付,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不委付。防止被保险人仅委付不利标的,导致不公平后果,也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关系复杂化124.

  •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不能在提出委付的同时附上条件,如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等。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条件,以确保委付制度的简捷性和确定性124.

  •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后,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若拒绝委付,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但此时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14.

法律后果


  • 对被保险人的后果:委付成立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偿,以获得全损赔偿利益,弥补其因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所遭受的损失14.

  • 对保险人的后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后,需承担相应义务,如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同时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并承担因保险标的产生的义务,如清除航道等相关费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处理标的物所得的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给付金额的部分也归保险人所有123.

委付成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委付制度的存在有哪些意义?

委付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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