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对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和被拖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如下:
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234.
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在拖航过程中,承拖方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包括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航的安全等3.
合理速遣与不绕航:承拖方应合理速遣,按照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
拖轮对被拖物的救助义务:拖船对被拖物的救助不产生救助报酬,除非拖船的服务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3.
交付被拖物: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并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4.
拖航费请求权:承拖方按约定履行拖航服务后,有权收取约定的拖航费345.
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时,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235.
就近港口或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在目的港邻近地点或拖船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锚地,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已履行合同5.
提供适拖的被拖物: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部门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23.
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在拖航过程中,被拖方应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34.
提供安全港口:被拖方应保证起拖港、中途港、目的港是安全港口4.
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金额、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拖航费,以及滞期费、保险费、检验费、领航费、港口费等其他费用34.
及时接受被拖物:被拖方应在被拖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接受被拖物34.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海商法中关于拖航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责任规定
被拖方对承拖方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