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以下各项因素14 :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是确定救助报酬的重要基础,通常指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如果救助方在救助过程中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展现出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付出了较大努力,应在报酬确定时予以考虑。例如,在救助一艘发生原油泄漏的油轮时,救助方使用了先进的围油栏和清污设备,成功避免了大面积海洋污染,其在这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就应在报酬中有所体现。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即救助方是否成功地使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脱离危险,以及脱离危险的程度。救助成效显著的,报酬应相应提高。比如,将一艘濒临沉没的船舶成功拖至安全港口,相较于仅使船舶暂时脱离危险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前者的救助成效更为显著,救助方应获得更高的报酬。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救助作业所面临的危险性质和程度不同,救助方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如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或者救助的是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救助方所冒风险较大,报酬应反映出这种风险差异。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在救助过程中所展现的专业技能、经验以及付出的实际努力等,包括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设备的操作等。例如,救助方凭借精湛的航海技术和丰富的经验,在复杂海况下成功救助船舶和人员,这些技能和努力都应作为确定报酬的因素。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救助作业所耗费的时间、产生的费用以及救助方遭受的损失,如救助船舶的燃油消耗、设备损耗、救助人员的工资等,都是确定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实际成本因素 。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救助方可能因救助作业而面临各种责任风险,如对被救助方的财产造成进一步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以及其他潜在风险,这些风险也应在报酬中得到体现14.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及时的救助对于保护遇险船舶和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如果救助方能够迅速响应并开展救助作业,有效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其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应在报酬中予以适当考虑。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方所使用的船舶和设备的性能、状态以及在救助作业中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会影响救助的效果和成本,进而影响救助报酬的确定。例如,使用先进、高效的救助设备能够提高救助成功率,相应地也应在报酬中有所体现14.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良好、效能高且价值大,说明救助方具备更强的救助能力和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救助作业的成本和价值,可作为确定报酬的参考因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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