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
确定分摊价值:都需要先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价值。一般是以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为基础来计算分摊价值。例如,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后,船舶的分摊价值是其抵达时的市场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后的净值,货物的分摊价值是其卸货时的价值,运费的分摊价值是承运人在航程结束后可以获得的运费净值。
计算分摊比例:通过比较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价值来计算各自的分摊比例。例如,船舶分摊价值为 100 万元,货物分摊价值为 300 万元,运费分摊价值为 50 万元,那么船舶的分摊比例为 100 / (100 + 300 + 50),货物和运费的分摊比例以此类推。根据这个比例来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海商法和国际惯例都认可船舶、货物和运费因共同海损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例如,在船舶搁浅后,为了使船舶重新浮起而过度使用主机,导致主机受损,主机的这种损失在海商法和国际惯例中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对于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运费脱离危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如救助费用、避难港费用等,海商法和国际惯例都将其纳入共同海损费用的范畴进行理算。
公平合理原则:无论是海商法还是国际惯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都强调公平合理。这意味着所有受益方应按照各自受益的价值比例来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例如,在船舶遭遇风暴,为了使船舶和货物整体获救,船长决定抛弃部分货物的情况下,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各方应根据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分担被抛弃货物的损失。
因果关系原则:都要求共同海损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因共同海损措施直接导致的牺牲和费用才能被列入共同海损进行理算。如为了扑灭船上火灾而使用了船上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剂,这些消防设备的损耗和灭火剂的消耗与灭火这一共同海损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计入共同海损。
基本原则一致
损失范围界定类似
理算方法相通
不同点
海商法:其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国家的主权范围和法律规定。一般适用于在本国港口、本国船舶或者本国当事人参与的海上运输和船舶相关事务中的共同海损理算。例如,中国海商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国沿海运输以及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中的共同海损案件。
国际惯例:具有更广泛的国际适用性。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如在提单条款或租船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将在当事人之间适用,而不受某一国家海商法的限制,尤其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跨国海上运输共同海损理算。
牺牲和费用认定细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海商法和国际惯例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认定可能存在细节差异。例如,对于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应计入共同海损,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可能有不同规定,而《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新旧版本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分摊价值计算方式差异:在计算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分摊价值时,海商法和国际惯例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不同。比如,对于船舶的折旧计算方法、货物在运输途中价值变化的考虑因素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分摊价值的计算结果不同。
海商法:是国内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体现国家对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可能因国家利益、法律传统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例如,中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本国航运业的发展需求和法律体系特点进行制定的。
国际惯例:如《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它是民间性质的国际航运惯例,是在国际航运实践中逐步形成并被广泛认可的规则。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等组织整理和修订的,通过航运界的广泛使用而获得权威性。
法律渊源不同
具体规定细节差异
适用范围不同
海商法中共同海损理算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是怎样的?
举例说明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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