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在海商法中的物权凭证效力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明确了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见单放货是承运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需查验提货人的正本提单,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将货物交付给对方,否则将承担错误交货的法律责任124.
保障货主权益:此规定有力地保障了货主对货物的控制权,只有持有合法提单的人才能提取货物,防止货物被错误交付或被无权之人提走,维护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流转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5.
指示提单的转让: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实现货物权利的流转。如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可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后转让给他人;记名指示提单则由载明的指示人通过背书指定收货人,收货人还可再次背书转让 。这种转让方式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等相关权利能够随着提单的流转而转移,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和贸易的发展3.
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记名提单则无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进一步体现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可流转性和对货物权利的代表作用5.
持有提单即推定拥有货物所有权:在国际贸易的单证交易中,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通常被推定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当提单在不同的贸易主体之间流转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例如,在 CIF、CFR 等贸易术语下,卖方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在支付货款取得提单后,即成为货物的推定所有权人,即使货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可通过转让提单来处置货物125.
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这种对货物所有权的推定,使得贸易各方能够在货物运输期间,通过提单的流转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无需等待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后再进行所有权的交割,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同时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基于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权利进行融资、质押等业务5.
提单可用于质押融资: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其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因此可以作为质押物来为贸易融资提供担保。企业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可将其持有的提单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贷款。银行在接受提单质押后,因持有提单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担保物权,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提单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以实现债权124.
促进国际贸易融资:提单的质押担保功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有助于解决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推动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强了国际贸易的活力和竞争力 。
海运提单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
提单转让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是否存在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