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合规角度看,海运联盟需要遵守的国际法规和行业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类:
欧盟:采用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事后监管模式,航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无需事先报备或审批,但违规事项发生时会进行审查,进而援引适用反垄断豁免条例。
美国:对航运联营体的准入采取 “报备 + 审批” 模式,要求航运公司将协议报备并在审查之后生效。美国联邦海事局还实施事中监管措施,根据不同协议的类型有权责令相关当事方负担各种不同 “报告义务”,甚至要求通报相关会议记录。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事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制度,《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豁免条件则属于事后监管措施。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要求船舶在结构、稳性、消防、救生等方面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标准,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例如规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对船舶的航行安全系统、通信设备等也有详细要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规定了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确保海员具备胜任其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包括对船长、轮机长、普通海员等不同岗位的海员在培训内容、考试发证程序以及值班时间和职责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Ⅰ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对船舶油类排放、油轮的货油舱区域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等作出规定;附则 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规定了对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控制、接收设施要求等;附则 Ⅲ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对包装有害物质的分类、标记、标志、单证及积载等提出要求;附则 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附则 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明确了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处理要求;附则 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对船舶的废气排放、燃油质量等作出限制1。
《压载水管理公约》(BWM 公约):要求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管理和处理,以防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船舶需配备压载水记录簿,记录压载水的加装、排放等操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压载水进行处理或置换。
国际航运公会(ICS)准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船舶运营、海员管理、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最佳实践指南和行业标准,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指南、海员招聘和培训的规范等,为海运联盟成员提供了行业自律的参考依据。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标准合同:提供了多种标准的海运合同格式和条款,如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提单等,这些标准合同在国际海运市场中被广泛使用,海运联盟成员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遵循相关合同的规定和解释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海运联盟在遵守国际法规时面临哪些挑战?
分享一些海运联盟因违反国际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行业准则对海运联盟运营的具体影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