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对船舶保安计划中的应急联络程序有以下详细规定:
明确联络人员:船舶保安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在应急情况下,船上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联络人员及职责。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保安员等关键人员以及各部门船员之间的相互联络方式和职责分工,确保在紧急时刻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内部沟通与协调。
多种联络方式:规定多种内部联络方式,如船上广播系统、电话、对讲机等,并确保船员熟悉这些联络方式的使用方法。同时,应制定备用联络方案,以应对主要联络方式失效的情况,如设置专人传递紧急信息、使用灯光或旗号等简易通信手段等。
指定联络点:明确船舶在应急情况下与船公司的联络点和联络人员,通常为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应急响应中心。船舶应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与公司联络点取得联系,向其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所面临的威胁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定期测试通讯:要求定期对与公司之间的通信联络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通信设备正常运行,联络渠道畅通无阻。测试内容包括卫星电话、电子邮件、甚高频无线电等常用通信手段的功能测试,以及联络人员的响应能力测试等。
提前沟通协调:船舶在抵达港口前,应与港口设施的保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港口的保安要求和应急联络程序,并向港口通报船舶的保安状况和预计到港时间等信息。在船舶靠泊期间,应保持与港口设施的密切联络,及时向其报告船上发生的任何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事件。
共享应急信息:与港口设施共享应急联络信息,包括双方的应急联络人员名单、电话号码、无线电频道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相互通报情况,协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船舶应遵守港口设施的保安规定和指令,积极配合港口的应急处置工作。
熟悉联络渠道:船舶保安计划应要求船员熟悉所经沿岸国家的海上安全联络渠道和程序,包括沿岸国海事部门、海岸警卫队等的紧急呼叫号码、无线电频道以及报告格式等。在船舶进入沿岸国海域或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向沿岸国相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
配合沿岸国行动:明确船舶在与沿岸国联络后应如何配合其采取的行动,如接受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听从指挥等。船舶应尊重沿岸国的管辖权和执法权,积极协助沿岸国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
详细记录联络情况:要求对每次应急联络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联络时间、联络对象、联络内容、采取的措施以及结果等信息。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分析,同时也可作为船舶保安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及时更新联络信息:船舶保安计划中的应急联络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如联络人员的变动、通信设备的更换、沿岸国联络渠道的变化等。确保联络程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使船舶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与相关各方进行联络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