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法确定船舶航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通常有以下方式:
许多国家的船旗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如《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不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污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油轮在航行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油类泄漏造成海洋污染,即使船东无任何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存在一些免责情形,如《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船舶所有人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船舶航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如船员违反操作规程、船舶所有人未对船舶进行合理维护、经营人未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等,船旗国法会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员在操作船舶时违规排放含油污水,导致海洋污染,船旗国将根据本国法律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1。
在多船碰撞导致污染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各船在碰撞中的过错程度,各船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过错程度,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
当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且无法合理区分各船造成的损害时,船旗国法通常规定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区分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2。例如,两艘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导致油类泄漏并造成海洋污染,无法确定各自泄漏的油类对环境造成的具体损害程度,那么两艘船的所有人需对全部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了连带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依据船旗国法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以最终确定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例如,A 船和 B 船碰撞后造成海洋污染,A 船先向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若能证明 B 船在碰撞中有过错,A 船可向 B 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12。
船舶在不同国家的港口停泊期间发生环境污染,船旗国法是否仍然适用?
船旗国法在确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赔偿责任时,有哪些特殊的规定或例外情况?
当船舶涉及跨国污染事件时,船旗国法与其他相关国家法律之间如何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