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法的刑事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952 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当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法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1。
1958 年《公海公约》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上述公约原则一致,即在公海上,对于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船旗国拥有刑事管辖权,其他国家一般不得干涉1。
实际案例:例如,一艘悬挂 A 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上,船上发生船员之间的盗窃案件,那么原则上应由 A 国司法机关依据 A 国法律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尊重沿海国主权:通常情况下,船舶进入他国领海及内水,沿海国享有主权,对于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沿海国一般具有优先管辖权。但如果案件仅涉及船舶内部秩序,未对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宁等造成影响,船旗国可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管辖权。如法国主张的 “法国规则”,除非港口的安宁与良好秩序受到威胁,或者经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否则港口国不加干涉2。
双边或多边条约约定:有些双边或多边条约会对管辖权作出特别约定,如《中国与意大利领事条约》规定,除非应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或征得其同意,接受国主管当局不得对在船上所发生的行为或犯罪进行管辖,但存在接受国国民犯罪或使该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破坏接受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等情况除外2。
变更前犯罪:如果船舶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悬挂某国国旗,之后变更了船旗,一般情况下,原船旗国对在其船旗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仍享有管辖权,因为犯罪行为发生时船舶与原船旗国存在法律上的联系。
变更后犯罪:在船舶国籍变更后发生的刑事案件,则由变更后的船旗国行使管辖权。但如果犯罪行为与原船旗国存在密切联系,如犯罪行为是在原船旗国法律的影响下或因原船旗国的某种行为导致的,原船旗国可能也会主张一定的管辖权,此时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权归属。
船旗国法在国际航行船舶上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船旗国法对船员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法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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