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法对船舶保险范围和理赔程序的规定通常如下:
船舶本身的损失:包括船壳、机器、设备、属具等因自然灾害,如飓风、海啸、雷击等;意外事故,如碰撞、搁浅、沉没、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1。
碰撞责任:若船舶与其他船舶或物体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在保险范围内。部分船旗国法可能规定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赔偿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1。
共同海损:在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合理的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为了减轻船载而抛弃货物、为了使船舶脱险而雇佣拖轮等产生的费用,船旗国法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1。
施救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所保船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助报酬、拖航费用、临时修理费用等,船旗国法通常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1。
船员人身伤亡及疾病:部分船旗国法要求船舶保险涵盖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等。
货物损失:如果船舶同时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船舶事故导致所承运货物的受损或灭失,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报案: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最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会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或委托公估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调查。他们会对船舶的损坏情况、货物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评估,同时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航海日志、船员证言、气象报告等,以便准确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2。
提交索赔单证: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如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维修发票、船长的海事报告、轮机长的报告、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航速航向自动记录、天气海况证明材料等2。
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单证后,会进行审核和定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如果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赔偿确认及支付:保险人在案件必要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将提出最终赔偿方案予被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就赔偿方案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赔款,原则上以银行转帐形式进行2。
不同船旗国对船舶保险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差异?
船旗国法在船舶保险理赔时,是否会考虑船舶的运营区域?
船旗国法关于船舶保险的规定是否会随着时间变化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