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法对船舶租赁业务中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船义务:出租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且要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维修船舶的义务:在租期内负责船舶的维修,若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快恢复。
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若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租出的船舶所有权,需及时通知承租人,且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收取租金的权利: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按时交付租金,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还船的义务: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如需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指挥船长的权利: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转租的权利: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且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船义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权利担保义务: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若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否则需负赔偿责任。
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若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收取租金的权利:出租人主要的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照料船舶的义务: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不得转租的义务: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未按时支付租金连续超过 7 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配备等方面都要符合安全航行和完成约定航次的要求。
按约定提供船舶的义务: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名称、船型、载重吨等提供船舶,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船舶。
收取运费的权利: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费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收取运费,如按货物的数量、重量或航次总价等收取运费。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支付运费的义务: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运费,一般在货物装船后或船舶抵达目的港前支付。
提供货物的义务: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约定的货物,并保证货物的包装、标志等符合运输要求,对因货物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损坏或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港口和航线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指定船舶的装卸港口和航线,但需保证港口和航线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光船租赁合同中船东和租船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不同国家的船旗国法在船舶租赁业务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差异?
当船旗国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冲突时,如何确定船舶租赁业务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