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11 第 2 款规定,如果船舶在避难港能够进行永久修理,在永久修理期间必要的船员的工资、给养应认作共同海损。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开始时间:通常从船舶进入避难港或安全港口并开始进行与共同海损修理相关的准备工作之时起算。例如,船舶因共同海损事故受损,在抵达避难港后,船员开始为修理船舶做准备工作,如协助卸载货物、准备修理场地等,此时可视为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一般以船舶修理完成并具备继续航行的条件,船员恢复正常的航行值班和工作状态为止。但如果在修理完成后,因其他与共同海损相关的事务仍需船员继续工作或等待,如等待共同海损理算结果、处理货物转运等事宜,这部分额外的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可计入共同海损的期间。
工资部分:根据船员的实际工资标准和在上述确定的期间内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但需注意扣除船员在正常航行期间本应享有的休息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以及与船舶修理无关的其他工作所对应的工资。例如,某船员的月基本工资为 5000 元,在避难港修理期间共工作了 15 天,该月正常工作日为 30 天,则该船员可计入共同海损的工资为 5000×(15÷30)=2500 元。
给养部分:按照船舶在修理期间实际为船员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给养物资的实际消耗成本计算。需要保留相关的采购发票、收据等凭证,以准确确定给养费用的金额。例如,在避难港修理的 15 天内,船舶为船员采购食品、饮用水等给养物资共花费了 3000 元,则这 3000 元可作为给养费用计入共同海损。
在实际理算过程中,共同海损理算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惯例进行准确计算,以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公平合理。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方法
被保险人在共同海损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哪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