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共同海损中被抛弃且有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参与分摊的方式如下: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货物因被抛弃而遭受的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其他受益方主张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34。
货物分摊价值:除了被抛弃货物外,其他货物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34。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34。
计算共同海损分摊比例:根据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总和,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比例。例如,船舶的分摊价值为 A,其他货物的分摊价值总和为 B,运费的分摊价值为 C,则总分摊价值为 D=A+B+C。船舶的分摊比例为 A/D,其他货物各自的分摊比例为其分摊价值除以 D,运费的分摊比例为 C/D。
计算保险公司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作为代位求偿人,按照被保险人的货物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比例,向其他受益方主张分摊金额。例如,被保险人的货物分摊比例为 E,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为 F,则保险公司可向其他受益方主张的分摊金额为 E×F。
在整个过程中,共同海损理算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以及相关国内法等进行理算,确保分摊的公平、合理1。
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参与分摊共同海损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在货物被抛弃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