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师在理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行业标准和规范:
《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这是国际上广泛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规则详细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理算方法、分摊原则等。例如,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的损失和分摊,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等。
《北京理算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供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作为中国的惯例据以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则。其内容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理算原则、损失金额的计算、分摊、利息和手续费、担保、时限、理算的简化等 8 条规定。该规则强调共同海损以存在共同危险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了安全续航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公平原则:理算结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在确定共同海损的范围、计算损失金额和分摊比例等方面,都要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对待,避免一方因理算结果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获得不当利益2。
审慎原则:需要充分审慎,经过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可靠。理算师要对事故的经过、损失的情况、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避免遗漏重要信息或误判,以保证理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符合航运惯例:应遵循航运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如对于船舶在避难港的停留时间、货物的装卸费用、船员的工资和给养等费用的计算和处理,要符合航运界通常的做法和习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争议问题,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和行业的普遍共识。
共同海损的理算过程中,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船舶在遭遇意外事故时,船长作出绕航决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否认定为共同海损?
若共同海损分摊方不认可理算结果,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