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航程中遭遇意外火灾,灭火过程中的货物损失要认定为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
船舶在航行中必须遭遇了真实的、急迫的海难或危险,且这种危险是船货共同面临的,而不是仅涉及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危险。例如,船舶因意外起火,火势蔓延可能导致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这就构成了船货共同面临的危险。
灭火过程中货物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损失不是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通常会发生的。例如,因引海水灭火,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但如果货物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在火灾前已经受损,因火灾导致其进一步受损或被海水浸湿,那么这部分货物的损失就不属于共同海损,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货主自行承担或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灭火行为与货物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在灭火过程中,因消防水的喷洒导致货物被浸湿、货物被灭火工具损坏等直接由灭火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应认定为共同海损;但如果是因火灾导致货物燃烧后的残留物对其他货物造成的污染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属于共同海损,除非能够证明这种间接损失是灭火行为不可避免的直接后果。
采取的灭火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即成功地避免了船货的全损或进一步的重大损失,使得船舶和货物能够脱离危险并继续航程。如果灭火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船舶和货物最终还是遭受了全损,那么在灭火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可能就无法认定为共同海损,因为没有达到共同海损制度所要求的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由谁来承担?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是怎样的?
案例:船舶搁浅,为脱浅而抛货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