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船舶在浅滩搁浅后采取的脱浅措施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需依据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存在共同危险:船舶搁浅后,必须存在对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和人员安全的共同危险。例如,搁浅可能导致船舶受损、货物受潮、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或者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损坏甚至沉没的风险,同时货物也可能遭受全损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满足共同危险的条件。
措施的有意性和合理性:所采取的脱浅措施必须是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有意作出的,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比如,船长根据船舶的搁浅状况、海况、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过谨慎判断后决定雇佣拖轮协助脱浅,或者卸载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重量,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使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同时,这些措施在经济和技术上也应该是合理的,即采取该措施所花费的费用与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是适当的,并且是在当时能够采取的最佳或较优选择。
牺牲和费用的特殊性:脱浅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这些费用是在正常营运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例如,正常航行时不会产生拖轮费用,但为了使搁浅的船舶脱浅而雇佣拖轮所产生的费用就是特殊费用;或者在港口正常装卸货物不会产生因紧急卸载货物以减轻船重而额外支付的装卸费用,而在脱浅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费用就属于特殊费用。
直接相关原则:脱浅措施费用必须是与使船舶和货物脱离搁浅危险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为了脱浅而使用的拖轮费用、卸载和重装货物的费用、对船舶进行临时修理以便脱浅的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直接为了实现脱浅目的而产生的,应属于共同海损。而如果是在脱浅过程中,船员因个人原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与船舶和货物的脱浅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就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最终成功原则:虽然采取了脱浅措施,但如果最终船舶和货物未能成功脱离危险,或者部分货物已经全损,那么对于已经全损的货物所对应的脱浅措施费用不应再列入共同海损进行分摊。因为这些货物已经无法从脱浅措施中受益,让其他受益方分摊其对应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只有当船舶和货物整体或大部分成功脱离危险并最终安全抵达目的港等情况下,脱浅措施费用才可以按照共同海损的规定进行分摊。
在实际判断中,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师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船舶和货物的状况、所采取措施的详细记录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脱浅措施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以及具体的分摊范围和比例。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是什么?
船舶搁浅后,哪些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担保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