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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后进行永久性修理,如何区分新旧部件替换的费用归属?
2024年12月29日 12:37   浏览:0   来源:Faye

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后进行永久性修理,新旧部件替换的费用归属区分方法如下:

一般原则


  • 以新换旧需扣减:如果船舶的损坏是由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所引起的,则永久性修理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但如用新材料或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旧部件时,通常须按规定作以新换旧的合理扣减16

具体扣减情况


  • 船龄 15 年及以上:对于船舶竣工之年的 12 月 31 日起至共同海损发生之日止,船龄达 15 年或 15 年以上的船舶,在修理费用中一般作 1/3 扣减。即新部件费用的 1/3 需从共同海损赔偿额中扣除,其余 2/3 的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2

  • 船龄 15 年以下:船龄在 15 年以下的船舶,在修理中尽管可能以其某些新材料或新部件代替了旧材料或旧部件,但通常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因为这种船舶部件尚未达到老旧的程度,新部件的全部费用一般可列入共同海损2

特殊情况


  • 保险条款约定:如果船舶保险单中有 “不扣以新换旧” 条款,则永久性修理费用由船舶保险人全部赔付给被保险人,此时无需进行以新换旧的扣减,新部件的全部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

  • 部件单独受损:如果旧部件本身并未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受损,只是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潜在故障或老化等问题,而船方主动选择更换新部件,那么该新部件的费用一般不应列入共同海损,而应由船方自行承担。

  • 为共同安全特殊需要:如果能够证明使用新部件替换旧部件是为了确保船舶在后续航程中的共同安全,并且是合理且必要的,即使存在以新换旧的情况,也可能不进行扣减或进行较少的扣减,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在某些极端天气条件下,旧部件虽未损坏但性能已无法满足安全航行需求,更换新部件的费用经认定可更多地列入共同海损。

新旧部件替换费用的归属是否会影响船舶的保险理赔?

共同海损行为中,如何确定船方的责任和赔偿比例?

除了新旧部件替换费用,还有哪些费用可能涉及共同海损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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