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确定避难港的合理停留时间及计算相关费用通常依据以下因素和方法:
修理工作进度:若船舶在避难港进行修理,以完成或应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确定停留时间。这意味着当船舶的损坏部位得到修复,船舶恢复适航状态,能够安全地继续航程时,可认为停留时间是合理的。例如,船舶主机故障,在避难港进行维修,从进港开始维修到主机修复并通过检验,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这段时间可视为合理停留时间36。
等待天气好转:如果船舶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进入避难港躲避,那么合理停留时间应以天气状况好转,船舶能够安全出航为准。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不得不驶入避难港避风,当台风过去,海面恢复平静,天气条件适合船舶继续航行时,停留时间即为合理。
货物操作需求:为了修理船舶而需要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等,停留时间应根据实际货物操作的进度来确定。从开始卸货、储存货物、进行船舶修理到重新装载货物并完成积载,整个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属于合理停留时间。例如,船舶因船身受损需要进港修理,为了方便修理必须先卸载货物,在货物卸载、储存以及修理完成后重新装载货物的这段时间内的停留是合理的46。
港口费用:包括码头费、泊位费、引航费、拖轮费等,通常按照避难港的收费标准和船舶实际停留的时间计算。例如,某船舶在避难港停留 5 天,码头费每天 1000 美元,泊位费每天 500 美元,引航费一次 2000 美元,拖轮费 3000 美元,那么港口费用共计(1000+500)×5+2000+3000=12500 美元2。
船员工资和给养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船员工资和给养费用的计算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考虑船员的合同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在避难港期间的额外生活费用等。一般根据船舶的船员配备情况和停留时间来确定。例如,某船有 20 名船员,平均每人每天工资为 300 美元,在避难港停留 10 天,船员工资费用即为 20×300×10=60000 美元,给养费用每人每天按 50 美元计算,10 天的给养费用为 20×50×10=10000 美元,船员工资和给养费用总计 70000 美元24。
燃料和物料费用: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进行计算。例如,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每天消耗燃油 5 吨,每吨价格为 800 美元,物料消耗每天平均为 1000 美元,停留 10 天的燃料和物料费用即为(5×800+1000)×10=50000 美元346。
《海商法》规定:我国《海商法》第 194 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4。
《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根据该规则,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和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是为了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舶完成或应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止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除外3。
若因船长错误指挥导致船舶进入避难港,相关费用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理算中,计算避难港费用时,应如何考虑货物价值的变化?
若船舶在避难港补充了燃料和物料,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