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主机故障后雇佣拖轮拖带至安全港口,拖轮费用通常不能全额作为共同海损,需要视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符合代替费用条件:如果将船舶拖至目的港节省了在避难港进行修理本应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如货物操作费用、船员工资等,那么追加的船舶拖带费用在所节省的共同海损费用范围内可计入代替费用,从而作为共同海损。
存在共同危险且措施合理:如果船舶主机故障后,船舶失去动力处于危险状态,如在海上漂流可能面临搁浅、碰撞等风险,雇佣拖轮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且拖轮费用的支出是合理必要的,那么该拖轮费用可以作为共同海损。例如,某轮在大洋中主机故障,附近海域有暗礁和强洋流,若不及时拖带至安全港口,船货将面临巨大危险,此时雇佣拖轮的费用可部分作为共同海损。
拖带未节省共同海损费用:如果拖带船舶至安全港口并没有节省任何可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例如在避难港进行修理的费用与在目的港修理的费用相当,且不存在因拖带而节省的货物操作费用、船员工资等,那么拖轮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船舶本身可自航或拖带并非必要措施:如果船舶主机故障后,在合理时间内船舶本身有可能修复并继续航行,或者存在其他更经济合理的解决方式而船方未选择,却直接雇佣拖轮拖带,那么拖轮费用可能不能作为共同海损。例如,船舶主机故障后,船上的轮机人员经过简单抢修即可恢复主机动力,但船方未采取该措施而直接雇佣拖轮,这种情况下拖轮费用难以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因船方过失导致主机故障:如果船舶主机故障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如船舶维护保养不当、船员操作失误等,那么拖轮费用可能不能全额作为共同海损,货方可能会对船方的过失提出抗辩并拒绝分摊部分或全部拖轮费用。不过,如果船方虽有过失,但拖轮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船货共同危险的进一步扩大,且符合合理和必要的原则,部分费用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拖带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如果拖轮在拖带过程中由于船方的特殊要求或其他非必要原因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如船方要求拖轮绕路行驶、在不必要的地点停留等,这些额外产生的不合理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导致的船舶延迟交付货物,船方和货方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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