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海损牺牲导致船舶延迟交付货物,船方对货方的赔偿责任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协调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
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等,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17。因此,船舶延迟交付货物本身所导致的货方损失通常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责任认定与分摊分离原则:我国海商法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这意味着共同海损的理算和责任分摊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开进行的,先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应分摊的金额,之后再根据过失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赔偿。
延迟交付货物造成的货方损失,应该由哪方承担
如何确定船方在共同海损中的责任比例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