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湿损,其损失价值的精确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公式: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1。即损失价值 =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保险费 + 运费 - 出售货物净得。
装船价值的确定:一般以货物的商业发票价格为准,如果发票价格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同类货物的价格等。例如,一批电子产品在装船时的发票价格为每件 1000 元,共 100 件,保险费为每件 10 元,运费为每件 50 元,则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为(1000+10+50)×100=106000 元。
保险费和运费的计算:保险费通常是根据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运费则是实际发生的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输到目的港的费用。
区分损失原因:需要准确区分哪些损失是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湿损,哪些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自然损耗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部分货物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包装破损,可能导致货物受潮,这部分损失就不应计入共同海损。
确定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通常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运费风险。如果货物湿损导致部分货物无法正常交付,承运人可能无法收取这部分货物的运费,在计算损失价值时需要扣除这部分承运人不再承担风险的运费。
如果受损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损失价值 = 出售净得金额 + 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保险费 + 运费)1。例如,上述电子产品在途中因湿损,在抵达目的港前以每件 800 元的价格售出 50 件,共得 40000 元,出售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为 1000 元,则出售净得金额为 40000-1000=39000 元,损失价值 = 39000+(1000+10+50)×50-(1000+10+50)×50=39000 元。
共同海损行为中,湿损货物的分摊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
哪些情况导致的货物湿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