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为躲避海盗而改变航线,额外消耗的燃油费用若要符合共同海损的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危险真实且紧迫:海盗的威胁必须是真实存在且迫在眉睫的,不能是船长的无端猜测或臆想。例如,船舶接收到可靠情报,得知附近海域有海盗活动,并且海盗已对过往船舶实施了袭击,此时本船面临着被海盗劫持、抢劫或破坏的现实危险1。
共同面临危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都处于海盗威胁的共同危险之中,而不是仅针对船舶或某一部分货物。如船上的货物一旦被海盗劫走,船方将失去运费收入,货物所有人会遭受货物损失,各方的利益都受到直接影响。
额外消耗:因躲避海盗而改变航线所导致的燃油消耗必须是额外增加的,超出了正常航行情况下的燃油消耗。例如,原计划的航线燃油消耗量为 100 吨,因躲避海盗改变航线后实际消耗了 150 吨,那么额外消耗的 50 吨燃油费用才有可能作为共同海损。
非正常损耗:这些额外消耗的燃油费用不是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会发生的合理损耗或开支,而是由于躲避海盗这一特殊情况所产生的。比如,船舶在正常航行中因风浪等自然因素导致的燃油消耗增加不属于共同海损,但因躲避海盗而产生的额外消耗则可能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