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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遭遇台风时为减轻重量抛弃货物,如何准确认定此行为构成共同海损?
2024年12月29日 12:31   浏览:0   来源:Faye

船舶在遭遇台风时为减轻重量抛弃货物,准确认定此行为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共同危险


  • 危险真实存在:台风必须是真实发生且对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了实际威胁,而不是船长主观臆测的危险。例如,船舶在台风路径上,面临着被强风吹翻、被海浪击沉等客观存在的风险9

  • 危险不可避免:即使船舶尚未受到直接的损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台风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船货面临共同危险。如台风强度不断增强,船舶继续航行必然会遭遇更严重的威胁2

  • 危险共同面临:台风所带来的危险是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面临的,而不是仅针对某一方。如船上所有货物和船舶本身都处于台风的威胁之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避免危险29

措施有意且合理


  • 有意采取措施:船长在主观上明知抛弃货物会导致货物的损失,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这一行为。例如,船长经过权衡后,认为抛弃部分货物是减轻船舶重量、保持船舶平衡和稳定、避免船舶倾覆的必要手段9

  • 措施合理得当

    • 有效性原则:抛弃货物的行为应当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有效避免或减轻船货共同危险的合理措施。例如,在台风中,船舶已经出现倾斜,抛弃货物可以迅速调整船舶重心,恢复平衡,使船舶能够继续安全航行23

    • 最小牺牲原则:船长应选择对货物和船舶整体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来抛弃货物。比如,优先抛弃价值相对较低、重量较大且对船舶安全影响较大的货物,而不是随意抛弃任何货物9

存在特殊牺牲或费用


  • 货物本身有价值:被抛弃的货物必须是有实际价值的,且经过适当积载。如果是已经损坏、变质或无价值的货物,其抛弃通常不构成共同海损。例如,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在台风来临前就应该被处理,而不是在此时作为共同海损的牺牲1

  • 牺牲具有特殊性:抛弃货物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损失不是在正常营运情况下会发生的合理损耗或开支。例如,船舶在正常航行中不会随意抛弃货物,但在台风这种特殊危险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而抛弃货物则属于特殊牺牲23

直接因果关系


  • 直接造成损失:货物的损失必须是抛弃货物这一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其他原因间接导致的,如台风过后货物因受潮而损坏,但并非是因为抛弃行为直接造成的,则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例如,被抛弃的货物在落水后直接沉入大海,而不是因为其他后续的海浪冲击等原因才损失123

措施最终有效果


  • 部分或全部获救:采取抛弃货物的措施后,船舶和部分或全部货物最终获救,如果船舶和货物全部灭失或损失,那么就不存在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也就无法构成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抛弃部分货物后成功抵御了台风,安全抵达目的港,或者虽然船舶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但大部分货物得以保全2


此外,在国际上通常依据《197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和《1975 年北京理算规则》以及各国海商法来认定共同海损,不同规则在具体细节和处理方式上可能会有一定差异1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海损后,相关损失如何分摊?

列举一些历史上著名的共同海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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