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遭遇台风时为减轻重量抛弃货物,准确认定此行为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
危险真实存在:台风必须是真实发生且对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了实际威胁,而不是船长主观臆测的危险。例如,船舶在台风路径上,面临着被强风吹翻、被海浪击沉等客观存在的风险9。
危险不可避免:即使船舶尚未受到直接的损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台风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船货面临共同危险。如台风强度不断增强,船舶继续航行必然会遭遇更严重的威胁2。
危险共同面临:台风所带来的危险是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面临的,而不是仅针对某一方。如船上所有货物和船舶本身都处于台风的威胁之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避免危险29。
货物本身有价值:被抛弃的货物必须是有实际价值的,且经过适当积载。如果是已经损坏、变质或无价值的货物,其抛弃通常不构成共同海损。例如,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在台风来临前就应该被处理,而不是在此时作为共同海损的牺牲1。
牺牲具有特殊性:抛弃货物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损失不是在正常营运情况下会发生的合理损耗或开支。例如,船舶在正常航行中不会随意抛弃货物,但在台风这种特殊危险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而抛弃货物则属于特殊牺牲23。
此外,在国际上通常依据《197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和《1975 年北京理算规则》以及各国海商法来认定共同海损,不同规则在具体细节和处理方式上可能会有一定差异1。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海损后,相关损失如何分摊?
列举一些历史上著名的共同海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