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适航性标准中,对应急电源的容量和持续供电时间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以下是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和相关公约的具体规定:
液货船:对于运载闪点不超过 60°C 的油类或其他易燃液体的液货船,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应急电源还应能为货泵舱的通风系统持续供电 36 小时,以防止货泵舱内积聚可燃气体引发爆炸等危险情况。
滚装客船:由于滚装客船的特殊结构和人员密集的特点,其应急电源的容量和供电时间要求可能更为严格。通常要求应急电源能为船上的所有安全设备和重要系统持续供电更长时间,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和车辆的安全疏散以及船舶的安全操纵。
恶劣海况和极端天气条件下:船舶在恶劣海况和极端天气条件下,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应急供电。因此,一些船舶可能会配备额外的应急电源或采取措施提高应急电源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长时间紧急情况。
除了SOLAS公约,还有哪些国际公约对应急电源有规定?
如何保证船舶应急电源在需要时能够正常工作?
客船在应急情况下除了上述设备,还需要为哪些设备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