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装箱运输中,《汉堡规则》关于货物交接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划分如下:
交接地点:《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涵盖了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135。具体的交接地点通常有门到门、门到场、门到站、场到门、场到场、场到站、站到门、站到场、到站到站等多种方式2。
交接方式:在整箱货运输中,通常是整箱交、整箱接;拼箱货运输中,一般是拼箱交、拆箱接;也存在整箱交、拆箱接和拼箱交、整箱接的情况。在实际交接时,双方需对集装箱的箱体状况、铅封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如签署交接单等。
通知义务:承运人在货物到达卸货港之前,有义务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告知收货人货物的到达时间、地点以及提货所需的手续等。收货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提货。
承运人责任:
货物灭失或损坏: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集装箱货物,承运人需对集装箱箱体的适货性负责,若因箱体本身的缺陷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需承担责任1。
迟延交付: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不合理绕航、船舶故障等原因导致货物迟延交付,承运人需对由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3。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例如,若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包装不当、申报不实等导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等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1。
提供一些《汉堡规则》关于货物交接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划分的案例
集装箱运输中,托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责任由谁承担?
简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货物交接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