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规定:
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事时,其行为或不行为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视同承运人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承运人需对此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可能需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行为或不行为是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那么他们将不能享受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所享有的责任限制等权利,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个人的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可能是无限的。
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货物的损失后,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有权向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责任,一般由索赔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以及该行为或不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或分配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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