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虽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在租船合同下,其部分条款仍可能间接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规则内容:《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其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间接影响:在租船合同中,当涉及货物的装卸、保管等环节时,虽然租船合同本身会对这些环节的责任进行约定,但《汉堡规则》的责任期间规定可能会影响双方对责任起止时间的理解和界定。如果租船合同未明确约定,在出现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情况时,可能会参考《汉堡规则》的责任期间来确定承运人或船东是否在其责任期间内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从而间接影响责任的认定。
规则内容:实行承运人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凡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或迟延交付,都推定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应负责赔偿,除非他举证说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间接影响:在租船合同下,即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责任基础,当出现货物损失争议时,《汉堡规则》的这一推定过失责任制可能会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租船合同中承运人或船东责任的判断倾向。船东需要更加谨慎地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已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可能会被推定存在过失而承担责任,这使得船东在履行租船合同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对货物的管理和照料,以避免可能的风险。
规则内容:规定了较高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 835 特别提款权或 12500 金法郎或货物毛重每千克 2.5 特别提款权或 37.25 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对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该项货物运费的 2.5 倍,但不超过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总额。
间接影响:租船合同中虽然可以自由约定赔偿责任限额,但《汉堡规则》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可能会成为双方协商的参考标准。如果租船合同中未约定赔偿限额或约定不明确,在发生货物损失索赔时,可能会参照《汉堡规则》的限额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同时,即使租船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低于《汉堡规则》的标准,当涉及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时,根据《汉堡规则》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提单的规定,提单持有人可能会依据《汉堡规则》要求更高的赔偿限额,从而间接影响船东在租船合同下的赔偿责任。
规则内容:规定承运人只有依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法规,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并对舱面货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适航义务、管理和照料义务、通知义务等。
间接影响:在租船合同中,如果涉及舱面货运输,即使合同中对舱面货运输的责任有约定,《汉堡规则》的相关条款也可能会作为补充或解释的依据。例如,当租船合同中对舱面货的绑扎、固定等管理和照料义务未作详细规定时,可能会参考《汉堡规则》的要求来确定船东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如果船东违反《汉堡规则》的规定擅自将货物装载在舱面,导致货物受损,即使租船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在面对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时,船东可能也无法依据租船合同免责,而需按照《汉堡规则》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间接影响船东在舱面货运输中的责任和风险。
租船合同中是否可以排除《汉堡规则》的适用?
列举《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何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