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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对舱面货运输的规定是怎样的?承运人有何特殊责任?
2024年12月29日 11:31   浏览:0   来源:Faye

《汉堡规则》对舱面货运输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承运人在舱面货运输中的特殊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舱面货运输的约定


  • 承运人只有在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时,才可以将货物装载在舱面运输。如果承运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将货物装载在舱面,对于货物在舱面运输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汉堡规则》中规定的责任限制等优惠待遇。

承运人对舱面货的特殊责任


  • 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舱面货时,同样有义务确保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等能够安全地承载和运输舱面货。如果船舶不适航导致舱面货受损,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 管理和照料义务:承运人需对舱面货进行妥善的管理和照料,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货物在舱面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例如,对于装载在舱面的集装箱,承运人要确保其绑扎牢固,防止因风浪等原因导致集装箱掉落或损坏;对于露天堆放的货物,要采取有效的遮盖、固定等措施。

  • 通知义务:如果承运人决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运输,应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注明 “舱面货” 字样。如果承运人未进行注明,而货物实际上是在舱面运输,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即使货物在舱内运输也会遭受同样的损失。

  • 举证责任:当舱面货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承运人需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上述适航、管理和照料、通知等义务,以及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否则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限制与免责


  • 承运人对于舱面货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与舱内货相同,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如货物的固有缺陷、不可抗力等,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过,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及其与货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承运人对于舱面货的赔偿责任同样可以享受《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但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在舱面运输,如前所述,其将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等优惠待遇。


《汉堡规则》对舱面货运输的规定,既给予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舱面货运输的权利,又明确了承运人在舱面货运输中的特殊责任,旨在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舱面货运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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