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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汉堡规则》如何协调不同运输区段的责任承担?
2024年12月29日 11:27   浏览:0   来源:Faye

《汉堡规则》在多式联运中对不同运输区段的责任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协调:

统一责任制度


  • 《汉堡规则》采用了统一责任制度,即对于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论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这一制度避免了在不同运输区段适用不同责任规则而可能导致的责任不清和纠纷,为托运人提供了较为简便和统一的索赔途径。

网状责任制度的补充


  • 在一定程度上,《汉堡规则》也借鉴了网状责任制度的某些特点作为补充。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发生在某一特定运输区段,且该运输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对承运人责任有强制规定,且该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汉堡规则》规定的限额时,承运人在该运输区段的责任可以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不同运输区段的特殊情况,使责任承担更具合理性。

责任期间的确定


  •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责任期间的规定涵盖了多式联运的整个过程,使得承运人在各个运输区段都有明确的责任范围,避免了因责任期间界定不清而产生的推诿责任现象。

举证责任的分配


  • 在多式联运中,《汉堡规则》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只需证明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了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实,而承运人则需要证明自己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或者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促使承运人在整个多式联运过程中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同时也为托运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赔偿限额的规定


  •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中的赔偿限额进行了规定,一般以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不超过 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5 特别提款权为限,以较高者为准。这一赔偿限额的规定适用于货物在多式联运全过程中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情况,避免了因不同运输区段赔偿限额不同而可能导致的复杂计算和争议,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责任承担和索赔方面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标准。

《汉堡规则》在多式联运中的责任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汉堡规则》的通过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产生了哪些影响?

《汉堡规则》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相比有哪些优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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