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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对提单的证据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与以往规则相比有何突破?
2024年12月29日 11:27   浏览:0   来源:Faye

《汉堡规则》对提单的证据效力作出了重要规定,与以往规则相比有显著突破,以下是详细介绍:

《汉堡规则》对提单证据效力的规定


  • 初步证据与最终证据:《汉堡规则》第 16 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手中时,提单成为承运人按提单记载交付货物的最终证据。这意味着,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上的记载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如果承运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可以对提单的记载进行反驳的。但对于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证据来对抗提单受让人,而必须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

与以往规则相比的突破

《海牙规则》


  • 证据效力:《海牙规则》下,提单对于承运人来说只是货物表面状况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只要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可以免责。

  • 对比突破:《汉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提单在不同主体间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为有力,限制了承运人以提单记载不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使提单在流通中的信用和稳定性得到了增强。

《维斯比规则》


  • 证据效力:《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提单的证据效力,但仍未明确区分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以及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不同证据效力。

  • 对比突破:《汉堡规则》则清晰地界定了提单在不同主体间的证据效力,明确了提单在善意第三人手中的最终证据效力,这是对《维斯比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突破,使得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更加可靠和重要,更有利于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汉堡规则》的通过对国际贸易和航运业产生了哪些影响?

简要介绍一下《汉堡规则》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

《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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