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6。” 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包括了货物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管开始,到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整个过程,涵盖了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所有时间,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无人负责的空间2。
责任期间的范围: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通常被称为 “钩至钩” 或 “舷至舷” 原则。在使用装运船舶起重机起吊货物时,一般是指货物被吊离地面时起至货物被吊离船落地时止;在使用岸上起重机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船舷至船舷;在使用驳船装卸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被吊上钩起至全部货物被卸至驳船上止;石油和散货运输如使用管道和输送带,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被输送至管道或输送带的入舱口起至货物被送到船舶与管道或输送带的最后一个接点止5。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展至 “港到港”,相比《海牙规则》,其责任期间向前延伸到了装货港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向后延伸到了卸货港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时,涵盖了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卸货港的整个期间2。
责任期间的确定性:
《汉堡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加重或减轻?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