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斯比规则》框架下,货损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托运人或收货人举证责任:当发生货损争议时,首先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证明货物在交付承运人时处于良好状态,以及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存在损失或损坏的事实。例如,托运人需提供货物装船前的检验报告、发票、提单等文件,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状况和价值。收货人则需在卸货时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卸货港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货物接收时的受损情况。
承运人举证责任:一旦托运人或收货人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货物存在损失,则举证责任转移至承运人。承运人需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对货物的损失没有过错,或者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例如,承运人需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适航,船员操作符合规范,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
货物包装不良:如果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导致的,承运人需要举证证明货物包装在交付时就存在明显缺陷或不符合运输要求,并且该包装不良是导致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承运人不能免除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货物固有缺陷:当承运人以货物固有缺陷为由主张免责时,承运人必须举证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就存在固有缺陷,并且该固有缺陷是导致货物损失的必然原因。例如,对于某些易腐货物,承运人需要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就已经开始变质,并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仍无法避免货物的损失。
火灾致损:对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如果承运人主张免责,需证明火灾不是由于其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不是由于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但在实践中,承运人往往很难完全证明这一点,因此对于火灾致损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对承运人较为不利。
《维斯比规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但在具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维斯比规则》中,当货损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造成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除了《维斯比规则》,还有哪些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了货损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托运人或收货人如何更好地履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