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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和效力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2024年12月29日 11:16   浏览:0   来源:Faye

《维斯比规则》制定时,电子提单尚未广泛使用,因此该规则对电子提单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依据传统的纸质提单来规范提单的使用和效力等,以下是结合后来的航运实践及相关解释进行的一些分析:

提单的签发与转让


  • 传统纸质提单规定的沿用:《维斯比规则》规定提单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等。对于电子提单而言,其签发方式、形式及转让程序与传统纸质提单存在很大差异,但在实践中通常要求电子提单的签发和转让应具备与纸质提单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 电子签名与认证的要求:虽然规则本身未提及,但在实际应用电子提单时,为保证其真实性和安全性,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等操作通常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如使用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等对提单的签署人进行身份认证,确保提单的签发和转让是由合法的授权人进行,并且提单内容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

提单的证据效力


  • 初步证据与最终证据:《维斯比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手中时则成为最终证据。对于电子提单,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认可,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电子提单的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具有可靠性和完整性,能够准确反映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具有与纸质提单同等的证据效力。

  • 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在涉及电子提单的纠纷中,数据电文形式的提单记录、运输合同条款等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和证明。例如,通过电子数据的时间戳、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来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确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对货物控制权的影响


  • 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纸质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等。电子提单要实现同样的物权凭证功能,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系统和操作流程来确保货物控制权的转移与提单的转让同步进行。例如,采用电子提单登记系统,只有在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后,新的提单持有人才有权控制货物并在目的港提货。

  • 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在传统提单运输中,无单放货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维斯比规则》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对于电子提单,为防止无单放货风险,通常会采用电子提货单、密码验证等技术手段,确保只有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才能够提取货物,同时承运人在放货时需要严格按照电子提单的指示和相关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关于电子提单的使用和效力更多地是通过各国国内法、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进行规范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航运和贸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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