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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实践操作中是如何具体解释和应用的?
2024年12月29日 11:08   浏览:0   来源:Faye

《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实践操作中的解释和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航海过失免责


  • 解释:承运人对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免责。“驾驶船舶过失” 通常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长、船员等在操纵船舶方面的错误,如导航错误、碰撞、搁浅等;“管理船舶过失” 则包括对船舶的维护、保养、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疏忽或不当行为,但不包括对货物的管理过失。

  • 应用:在实践中,若船舶因船长在大雾天气中瞭望不及时而发生碰撞,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如果是因为船员在装载货物时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系固货物,导致货物在航行途中因船舶摇晃而受损,这种情况则不属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范围,承运人需承担责任。

火灾免责


  • 解释:承运人对因火灾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免责,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火灾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对于 “实际过失或私谋” 的认定较为严格,通常需要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在火灾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 应用:如果船舶上的火灾是由于船员在吸烟后未熄灭烟头引发的,承运人可能被认定存在实际过失,无法享受火灾免责;但如果火灾是因雷击等不可抗力原因引发,承运人一般可以免责。然而,承运人仍需对火灾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以证明其符合免责条件。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免责


  • 解释:这包括了诸如台风、海啸、冰山等自然灾害以及海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危险或意外事故。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这些原因直接导致的,即可免责。

  • 应用: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超强台风,尽管船员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但仍导致货物被海水浸湿受损,承运人可以援引此免责事项。但如果船舶在台风来临前,未及时收听气象预报或未采取合理的避风措施,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则可能无法免责。

战争、政府行为免责


  • 解释:对于因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海盗行为、政府行为(如检疫限制、扣押、征用等)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免责。

  • 应用:在实践中,如果船舶因途经某海域时遭遇海盗劫持,货物被劫走,承运人可依据此条款免责;或者船舶因目的地港口所在国家爆发战争,港口被封锁而无法按时卸货,导致货物迟延交付,承运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托运人或货主的行为或过失免责


  • 解释: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托运人或货主的行为、过失或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承运人免责。例如,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未如实申报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情况,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或受损;或者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易腐坏等固有缺陷,即使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正常操作,货物仍不可避免地受损。

  • 应用:如托运人托运一批精密仪器,但未告知承运人该仪器对运输环境的特殊要求,承运人按照普通货物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导致仪器受损,承运人可免责;再如,托运人托运的水果本身已接近变质期,在运输途中自然腐烂,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他免责事项


  • 解释:还包括了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等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免责;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等合理绕航导致的货物迟延交付免责等。

  • 应用:当船舶在航行途中,因船员参加罢工而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卸和运输,承运人可免责;若船舶为了救助海上遇难的其他船舶和人员而进行绕航,由此造成货物迟延交付,只要绕航是合理的,承运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在实践操作中,承运人若要援引免责事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免责事项所导致,且自身不存在过错或未违反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对于免责事项的解释和认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这也会影响到承运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免责情况。

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如何认定火灾是否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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