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和责任有如下规定:
定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涵盖主体:实际承运人可以是实际执行货物运输任务的船公司、航运公司等海上运输企业,也可能是从事部分运输环节的支线船运输公司、内河运输公司等,还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接受承运人或其他实际承运人转委托而承担部分运输任务的其他主体,如在转运过程中负责将货物从一艘船转运到另一艘船的驳船公司等。
责任期间:与承运人基本一致,通常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这期间内,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
基本责任原则:实际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等,要承担与承运人相同的法定责任,包括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等义务。
与承运人责任的关系:
连带责任:如果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等情况,货主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需对货主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向货主作出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赔偿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独立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同承运人一样,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其可以援引《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条款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实际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货物损失的,可能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如何确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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