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本身未对舱面货运输作出特别详细和专门的规定,但结合相关的航运实践和法律解释,可总结出以下关于舱面货运输的一些规定及处理原则:
根据一般原则,如果提单、租船合同或海运单中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注明为舱面货且实际上也装载于舱面的货物,通常不受到《维斯比规则》的保护。这意味着对于此类舱面货,承运人可能可以在提单中插入其希望的任何免责条款,一般表示舱面货由托运人承担风险,即承运人对任何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若经托运人同意,货物装载于舱面,承运人(或其船长、代理人)应在提单正面明确记载货物装载于舱面的事实,如通过 “舱面货” 批注等方式,以便让提单的任何善意受让人或被背书人清楚知晓货物的特殊风险。如果提单未明确声明货物是舱面货而实际装载于舱面,或者提单声明是舱面货但实际装载于舱内,货物运输仍将受《维斯比规则》约束。
风险自负原则:当货物明确约定为舱面货运输时,通常视为托运人接受了舱面运输的特殊风险,对于因舱面运输的特殊风险如海浪冲击、恶劣天气等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或未违反运输合同约定。
不合理舱面货装载的责任:如果货物不适合舱面运输却被装载于舱面,或者在舱面的装载位置不合适,即使有托运人的同意,承运人也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某些易碎、易受潮的货物本不应装载于舱面,但承运人仍然将其置于舱面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贸易惯例的舱面货抛弃:在共同海损行为中,如为了拯救船舶、其他货物等而抛弃舱面货,如果该舱面货是按照公认的贸易惯例装载于舱面的,例如在专门的集装箱船上的集装箱、专门的原木运输船上的原木等,货主有权根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向其他方请求分摊共同海损。但如果抛弃的舱面货不是通常习惯在舱面运输的货物,货主则无权向其他方请求分摊。
未经同意的舱面货抛弃:如果舱面货是在未得到托运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装载于舱面并随后被抛弃,船东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对货物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舱面货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何差异?
案例分析:《维斯比规则》下舱面货运输的责任判定
《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舱面货运输有哪些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