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条件并没有像现代一些国内法那样作出十分明确和具体的界定,主要规定如下:
《维斯比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 1 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规则虽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但结合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践通常认为以下情况可导致时效中断:
提起诉讼或仲裁:当货主或其他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责任时,诉讼时效中断。一旦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待诉讼或仲裁程序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12。
权利人主张权利:如果货主在时效期间内以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也会导致时效中断。例如,货主向承运人发送索赔函,明确要求承运人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此时诉讼时效中断12。
承运人同意履行义务:若承运人在时效期间内明确表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如向货主承诺会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制定赔偿计划或提供担保等,诉讼时效也会中断12。
《维斯比规则》未对诉讼时效延长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践,通常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来决定是否延长时效12。如在时效届满前,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无法行使权利,且该障碍在时效届满后仍然持续存在,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延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