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对提单的证据效力主要做了以下修正和补充: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这意味着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来证明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而《维斯比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承运人利用反证的权利,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方的证据效力提升为最终证据。即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证据来对抗该第三方,提单所记载的内容被视为货物实际情况的最终证明,承运人必须按照提单的记载向第三方交付货物并承担责任。
《维斯比规则》虽未对善意取得提单进行详细定义,但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方是指在取得提单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不符,并且是基于合法的交易而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人。例如,一个贸易商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一份提单,并不知道提单所涉货物在装船时有任何问题,那么该贸易商就属于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方,承运人不能以货物实际未装船或装船货物有瑕疵等理由对抗该贸易商。
规则规定,当提单上记载了货物的数量、状况等内容并转让给善意第三方后,不仅对于货物的表面状况,对于货物的数量、重量等其他记载内容,承运人也不得以相反的证据对抗善意第三方。如提单记载货物为 1000 箱某种商品,即使承运人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不足 1000 箱,但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也必须按照提单记载的 1000 箱承担交付货物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经常被转让,《维斯比规则》的修正使得提单受让人在受让提单时更加放心,不必担心承运人会以提单记载不实为由拒绝履行提单义务,从而促进了提单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如银行在进行跟单信用证业务时,作为提单的受让人,更愿意接受提单并支付款项,因为其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不用担心承运人对提单记载内容的抗辩,这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资金融通和交易安全。
《维斯比规则》下提单的证据效力对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何影响?
简述《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对提单证据效力规定的异同
《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证据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哪些运输方式?